购买条件

购买条款和条件(2021年4月)

I. 概述与适用性

所有订单仅受本购买条款与条件的制约。除我司书面确认以外,任何与我司购买条款与条件相冲突的或相违背的供应商标准商业条款和条件均不适用。任何收货、接受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或对前述货物或服务支付费用,不视为我司接受供应商的该些条款和条件。

II. 合同订立

  1. 合同、交货计划/预测和订单及其补充或修改,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前述条款同样适用于质量及数量与我司订单条款不符的情形,以及购买者订单条款中质量和数量的任何改变,以及合同的任何后续修订也必须以书面形式说明:在特定情况下,买方在订单中规定的任何标准和设计(包括允许的误差)应当具有约束力。供应商认识到,接受订单即意味着其已通过订单中的内容知悉服务的性质和范围。若订单本身,或买方提供的文书、设计和规划包含任何明显的错误、印刷错误或计算错误,这些不对买方产生约束力。供应商应当通知买方该等错误。文书或设计/图纸的丢失也同样适用上述规定。
  2. 除个别特殊情形另有约定外,在供应商收到订单之日起14日内书面确认,接受交货日期后,订单方对我司具有约束力。

III. 交付和运输

  1. 约定的交货期限以及交货日期应具有约束力。如供应商未按约定交货日期交货的,则无需任何警告,供应商即构成违约。
  2. 若供应商未按约定交货日期交货的,则应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司有权,尤其是,在合理的宽限期到期时且供应商未履行义务的,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供应商直接支付赔偿金以代替延迟履约而造成的损害赔偿。
  3. 如供应商未按约定日期交货,我司有权在提前发出通知后,要求供应商每延迟交货一周以订单金额的0.5%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可以抵充供应商延迟交付造成的损害赔偿。
  4. 除我司明确书面同意外,供应商不得部分交货。
  5. 对延迟交付或服务的未作保留的接受,并不构成我司放弃就延迟交付/服务可能提出的任何索赔的权利。
  6. 我司有权拒绝提前交货。
  7. 供应商必须遵守我司的装运要求。任何由于不符合我司装运要求导致我司产生的费用应由供应商承担。
  8. 交货费用由供应商承担,交货地点由我司指定。若特殊情况下由我司承担运输费,供应商必须按我司指定的运输方式,及其他供应商认为最有利于我司的运输方式进行运输。
  9. 在我司收货处收货时,风险转移。
  10. 价格中应包含包装费用。除有明确相反约定,包装费应以成本费用开具发票。供应商必须使用我司指定的包装并确保包装的货物免受损害。

IV. 不可抗力

动乱、官方措施及其他不可预见和不可避免的非公司相关事件,应免除受影响方在其存续期间的任何合同义务。受影响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限制该等事件产生的影响。此外,受影响方应在该等事件结束时立即通知另一方。

 

V. 质量与验收

  1. 供应商应保证交付的货物符合我司规定的技术参数和规范、相关的事故预防措施和VDE法规、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最新的工艺水平。
  2. 为了保证货物的质量,供应商必须就相关货物的类型和数量进行质量检验。
  3. 关于检验方法、数量和质量,在我司进货检验和进货质量测试期间记录的数值应为适用数值。
  4. 在正常业务操作可行的情况下,任何货物的验收应以货物无缺陷,特别是其准确性和完整性为前提。
  5. 我司将检查货物的数量和标识,以及货物在运输途中是否有明显损坏。如发现缺陷,我司将立即通知供应商。任何关于检查和通知的其他更高要求则不适用。
  6. 供应商必须以准确及完整的方式作出法律要求的所有供应商声明。
  7. 如我司或我司客户因我司向海关提供的任何不准确的供应商声明而被任何海关当局指控的,或者我司或我司客户因此遭受任何其他财务损失,并且该等不准确是由于供应商提供的原产地原始信息造成的,供应商应就此承担责任。
  8. 如供应商生产的产品符合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的第1907/2006号法规(EC)第3条(REACH法规)的规定,根据REACH法规第33条,供应商应负责确保履行其传递特定信息的职责。

VI. 付款方式

  1. 约定的价格应包括包装费、运输费和其他成本费用。
  2. 如未另行达成具体协议,发票应在收到发票及货物或提供服务,且挂账之日起60日内结算。在接受提前交货的情况下,付款期限按原定的交货日期计算。
  3. 货款应在发票验证成功并且货物按时妥当交付后支付。
  4. 如要求提前支付货款的,我司有权要求供应商提供银行保函。

VII. 保证

  1. 供应商应确保货物符合我司的规格要求,包括包装设计和贴标。供应商应以专业且适当的方式以及最新的工艺水平履行我司的订单。
  2. 如本协议无相反约定,有关重大缺陷和所有权瑕疵的法律规定应适用。
  3. 如在通常商业程序中发现任何缺陷或交付缺陷,我司将立即通知供应商。如交付的货物有缺陷,供应商应被赋予纠正缺陷(通过返工或退货)的权利。在紧急情况下,我司有权自行纠正任何缺陷或委托第三方改正,费用由供应商承担。特别是,如果为了避免严重风险或重大损失,通知供应商有关损害并为其设定采取补救措施的期限即便很短)也无法实现或不合理的,则视为出现紧急情况,但供应商应立即被通知关于前述程序的启动。
  4. 如果我司将装有供应商货物的产品交付给汽车制造商或其他汽车零部件供货商,则质保期应为自供应商货物交付之日(即风险转移之日)起48个月。除此之外,质保期应为30个月。
  5. 如因供应商原因导致的任何权利瑕疵而产生的第三方索赔,则供应商应就该等索赔向我司进行赔偿。
  6. 如果涉及重新交付的,则质保期应从重新交付之日起另行起算。如果进行维修,在维修范围内质保期应从履行完毕相关维修义务之日起重新起算。
  7. 如果我司因任何交付缺陷或其他性能缺陷而产生费用,特别是运输费、材料费、人工费、更换费用或超出正常范围的进货检验费用,供应商应向我司赔偿该些费用。

VIII. 产品责任

  1. 如果根据任何外国法律,基于产品责任或任何类似不可剥夺的责任原则向我司提出任何索赔,无论是否有责,如损害是由交付货物的缺陷造成的,则供应商应就第三方提出的任何此类索赔向我司进行赔偿。如果损害的原因在供应商的责任范围内,供应商必须证明其自身没有故意。就任何此类索赔而言,只要对我司提出索赔,供应商应放弃任何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权利。
  2. 在第VIII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下,供应商应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此外,应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如果我司和/或我司客户因供应商交付的货物而有义务进行召回,和/或我司被要求承担任何召回的费用,则供应商应支付此类费用或就此向我司作出赔偿。

IX. 物权

  1. 供应商应交付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利(物权)的货物。
  2. 供应商应赔偿我司因使用该等物权而产生的所有索赔。

X. 服务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任何在我司场所内开展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适用于该场所的工程相关的规定。我司不承担任何事故的责任,除非责任是由于我司法定代表人或代理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其义务所造成的。

 

XI. 信息所有权与提供

  1. 我司提供的和供应商接触到的所有商业和技术信息,如明显不属于公共领域的,就第三方而言,应视为保密信息。我们保留此类信息的所有权利。
  2. 我司保留为招标或完成订单而向供应商提供的或供应商接触到的所有图纸、草案、样品、规范、公司内部数据、工装、设备等的所有权。此类事项应由谨慎的人尽职谨慎保管,且仅可用于我司订单相关事宜。使用我司提供的材料,或基于我司保密信息,或使用我司工装或复制工装而生产的产品,供应商不得供自身使用亦不得提供或交付给第三方。

XII. 合规

  1. 供应商有义务遵守有关员工待遇、环境保护、数据保护和工作场所安全的相关法律规定。
  2. 如果供应商屡次违法和/或不采纳合理的建议,并且未能证明违法行为已得到尽可能充分的解决,以及已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以防止今后发生任何违法行为,则我司保留不经通知即解除既存的合同协议或终止此类合同的权利。

XIII. 其它

  1. 任何附属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后生效。如果本协议的某一条款无效或失效,不影响其余条款的有效性。
  2. 本合同仅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排除适用法律冲突条款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3. 履行地点应为合同规定的货物交付地或服务提供地。
  4. 根据合同关系产生的所有争议的管辖地应为我司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我司也有权向供应商注册地的法院或履约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5. 如果本购买条款与条件被翻译成中文,双方同意,若在本条款和条件解释中,中英文出现冲突或不一致,中文版本应优先于英文版本。